一、申請條件: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
二、年資計算:至109年7月31日止。
三、應檢附表件:(正本驗後發還)
(一)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108學年度尚未考核毋需檢附)
(二)歷次服務(或離職)證明書。
(三)曾經領頒之資深優良教師獎狀。
四、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109年1月17日(星期五)前逕洽人事室辦理。
五、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