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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公告 186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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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學輔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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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2021/10/07~2021/10/12 |
發佈日:2021/10/07 13:3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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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號: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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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檢送修正後「臺南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1份,落實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責任通報制度,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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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社會局 110年 10月 4日南市社助字第 1101164557 號函辦理。 二、社會救助法第 9條之 1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三、學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四、為使受通報單位能事先瞭解案家家庭狀況及通報原由,儘速依案家陷困情形提供必要之協助,請各校自即日起使用修正後之「臺南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 五、另請各校(園)倘有涉及校園安全或學生安全及其他相關事件,亦請落實校安通報以利本局即時知悉及協處。 瀏覽人數: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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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單位:公立國中(含市立高中)、公立國小、私立高中職、國立國中、家庭教育中心、輔諮中心、私立國小、國立國小、學校附設幼兒園、私立幼兒園、慈濟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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