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資通安全處 108 年 7 月 11 日院臺護字第 1080182098 號函辦理。
二、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六項子法已於本年 1 月 1 日施行,經檢討旨揭辦法實施情形,為符合實務運作,擬修正旨揭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 5 條:增加公務機關業務涉及中央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列為 B 級之規定。
(二)第 8 條:增加公務機關之全部資通業務由其上級或監督機關指定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之全部資通業務由其出資之公務機關兼辦或代管者,其資通
安全責任等級列為 E 級之規定。
(三)第 11 條:修正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特定類型資通系統之防護基準認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得自行擬訂防護基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依其規定辦理之規定。
(四)第 12 條: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五)附表 1 至附表 8 :增加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規定及酌調資通安全專職(責)人員應受資通安全職能訓練之規定。
三、第 12 條: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旨揭辦法修正草案自本年 5 月 21 日起同步登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9b69f9ab-fff8-4072-85c4-257e2953de7c)進行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