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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據教育部 108年 5月 2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050980 號函及 108 年 6 月 1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063595 號函辦理。
- 108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學生(幼兒)團體保險,雖為政策型保險,惟目前仍以商業保險運作,依據「保險法」第 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該部為維護幼兒園幼兒及經濟弱勢學生權益,對於幼兒園依法入園之幼兒,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日前已有發生之疾病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 14條醫療保險金未達新臺幣 500元部分,由該部訂定旨揭專案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 符合計畫補助對象,請備齊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所約定應檢附文件,向 108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承保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計畫期間自 108年 8 月 1 日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申請補助期間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止,逾期不受理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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