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72871號函辦理。
二、 依上開函文說明,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規定,幼兒園常態性收費(多為月收或期收),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不應因每學期或每月提供教保服務之天數增減而有更動收費數額之情形。為減少收費期間因學期日數變動更迭頻繁,並減少行政作業困擾,爰自110學年度起,公立幼兒園採固定收費期間方式辦理:上學期以4.8個月計,下學期以4.7個月計,爾後將不因學期實際上課日數調整收費。
臺南市新營區新民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施行日期:110年08月01日至111年07月31日止
公告日期:110年6月30日(第1學期)
111年12月30日(第2學期)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10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
(二)中班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
(三)小班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
三、教保服務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110年9月1日至111年1月20日止;第2學期自111年2月1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一)第1學期(固定以4.8個月計)
收費項目 |
期間 |
3歲(學齡) |
4歲(學齡) |
5歲(學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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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一學期 |
3至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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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
一學期 |
480 |
480 |
480 |
一個月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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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
一學期 |
1,248 |
1,248 |
1,248 |
一個月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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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
一學期 |
816 |
816 |
816 |
一個月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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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一學期 |
3,360 |
3,360 |
3,360 |
一個月700元 |
|
點心費 |
一學期 |
3,840 |
3,840 |
3,840 |
一個月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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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收費總額 |
9,744 |
9,744 |
9,744 |
未含家長會費、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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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照顧服務費 有收費□未收費 |
一學期 |
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 實際收費以開課時數為準,由參與人數平均分攤 |
非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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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期間: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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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當學年度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保費金額 保險期間: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 |
(二)第2學期(固定以4.7個月計)
收費項目 |
期間 |
3歲(學齡) |
4歲(學齡) |
5歲(學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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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一學期 |
3至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
||||
雜費 |
一學期 |
470 |
470 |
470 |
一個月100元 |
|
材料費 |
一學期 |
1,222 |
1,222 |
1,222 |
一個月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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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
一學期 |
799 |
799 |
799 |
一個月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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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一學期 |
3,290 |
3,290 |
3,290 |
一個月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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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
一學期 |
3,760 |
3,760 |
3,760 |
一個月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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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收費總額 |
9,541 |
9,541 |
9,541 |
未含家長會費、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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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照顧服務費 有收費□未收費 |
一學期 |
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 實際收費以開課時數為準,由參與人數平均分攤 |
非補助項目 |
|||
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期間:111年2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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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當學年度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保費金額 保險期間:111年2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 |
五、家長繳費:本國籍幼兒就學即免繳學費。
(一)第1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1,500元:代辦費(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與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差額。
(二)第2胎以上、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由教育部支付全額。。
六、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本園,將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以幼兒實際離開本園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七、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4餐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九、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十、家長以學期初完成繳費程序為原則,園方將依個案情形協助辦理相關補助。家庭如符合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和身心障礙者子女等情形,家長應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本園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辦法;其繳費收據應註記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以茲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