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各級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115.11.22止)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
三、至「edu 磨課師+ 」使用教育雲端帳號或縣市帳號選擇「臺南市」,使用 openID 登入,選讀:
截圖(含姓名、研習名稱)研習畫面,放置網芳-行政-輔導室-「@115 年度家庭教育研習 4 小時-截圖」資料夾。
四、如 115 年度(115.01.01-115.11.22)有完成其他家庭教育相關研習 4 小時,請截圖佐證,謝謝!